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日照大宗商品购销中心(以下简称“大商中心”)新疆灰枣调期购销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电子仓单交收行为,根据《日照大宗商品购销中心新疆灰枣调期购销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大商中心新疆灰枣调期购销电子合同采用电子仓单交收的方式。电子仓单交收是指市场参与者根据电子合同约定,办理电子仓单所有权转移和货款交付的过程。
第三条 客户的更小交收量为1吨。商城消费客户可以参与买方调期交收和买方到期交收,更小交收量为10kg及整数倍,包装标准为小袋包装或礼盒装。
第四条 不符合交收要求的客户,必须在合同到期日第10日(自然日,遇法定节假日提前)之前进行调期转让。自到期日前第10日(自然日)起,不符合交收要求且未按大商中心规定进行调期转让的,大商中心有权对其电子合同进行强行转让。
第五条 大商中心新疆灰枣调期购销交收业务按本细则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