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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法规

日照大宗商品新疆灰枣电子仓单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8-04-07 09:10:15点击次 内容来源:https://www.rzdazsp.com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日照大宗商品购销中心(以下简称“大商中心”)调期购销交收业务正常进行,加强电子仓单管理,根据《日照大宗商品购销中心新疆灰枣调期购销规则》等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疆灰枣电子仓单的注册、流通、注销等业务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参与调期购销的客户、指定交收仓(厂)库、特许服务商、指定监管服务商、指定检验机构等单位和相关人员,办理电子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新疆灰枣购销品种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电子仓单”是指在大商中心电子系统中,市场参与者用于交收等相关业务的商品存货凭证,按照类型不同,可分为仓库电子仓单和厂库电子仓单。不具备开具和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户不允许注册电子仓单。

新疆灰枣注册的电子仓单有效期至N+1年的11月15日

第九条 电子仓单的质量标准

新疆灰枣交收基准品的质量标准和替代交收品的质量标准,按照《日照大宗商品购销中心新疆灰枣调期购销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电子仓单应至少包括下列事项:

(1)电子仓单编号;

(2)客户名称;

(3)商品类别;

(4)质量指标;

(5)交收仓(厂)库和存货位置;

(6)商品数量;

(7)收获季;

(8)其他事项。

第三章 电子仓单注册

第十一条 电子仓单生成包括录入、审核、注册等环节。

第十二条 客户应提前将符合交收标准的货物放入指定交收仓库或其他指定交收地,并指明用于注册仓库电子仓单。

客户可向大商中心指定交收厂库购买符合大商中心交收要求的新疆灰枣用于注册厂库电子仓单。

同批注册的新疆灰枣必须属于同一收获季、同一产地。不同产地和收获季的新疆灰枣必须分别注册,不得混掺。

第十三条 客户仓库电子仓单注册申请。客户在电子系统客户端录入电子仓单注册申请,并提交注册货物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货物审核。指定监管服务商或指定交收仓库进行抽样并委托其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在确认注册货物符合交收标准且货权无误后,办理注册货物监管相关手续,并向大商中心出具《监管货物确认书》。

指定监管服务商或指定交收仓库对符合大商中心要求的注册申请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大商中心对符合要求的注册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注册生成仓库电子仓单。

第十六条 仓库电子仓单注册生成后,未经大商中心书面通知,指定监管服务商或指定交收仓库不得办理电子仓单项下货物的货权转移、出库发运、倒垛等相关业务。

第十七条 厂库电子仓单的注册。指定交收厂库在交付符合大商中心要求的履约保证后,可直接提交厂库电子仓单的注册申请。大商中心在确认收到履约保证后注册厂库电子仓单。具体流程参照仓库电子仓单的审批流程。

第十八条 指定交收厂库应具备一定的货物交付能力,厂库电子仓单注销出库时,指定交收厂库必须按大商中心指令,按期足量交付符合交收质量标准的货物。

                                                                                                                                                                                                                 

第四章 电子仓单流转

第十九条 “电子仓单流转”是指电子仓单用于调期购销的交收、转让、抵顶、质押等业务。

日照大宗商品购销中心新疆灰枣调期交收细则

第二十四条 电子仓单质押。客户使用电子仓单项下货物向银hang等第三方提供担保的,须向大商中心办理电子仓单质押登记手续。未经大商中心办理质押登记的,不得约束其他客户等第三人。


第五章 出库

第二十五条 客户可以通过客户端办理电子仓单出库业务。出库时,客户应将电子仓单注销并发起出库申请,出库信息必须填写提货人姓名和身fen证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 大商中心对客户出库申请进行审核,通过后系统生成《提货通知单》。大商中心同时向指定监管服务商或指定交收仓(厂)库出具书面的《放货通知书》。

第二十七条 提货人办理出库时必须携带身fen证件,指定交收仓(厂)库或指定监管服务商根据《放货通知书》核对客户的身fen证明,核对无误方可办理货物出库作业手续。


第六章 电子仓单费用

第二十八条 电子仓单管理费在注册时一次性收取。具体费用标准由大商中心另行公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日照大宗商品购销中心的相关购销规则和 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日照大宗商品购销中心。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