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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法规

氯化聚乙烯(CPE)调期购销规则

发布日期:2018-04-07 09:24:00点击次 内容来源:https://www.rzdazsp.com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日照大宗商品购销中心(以下简称“日照大商中心”)氯化聚乙烯(CPE)调期购销,维护市场参与各方的权利与义务,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CPE调期购销参与者、CPE指定交收仓库、指定交收厂库、指定结算机构、指定检验机构、特许服务商及其相关人员、日照大商中心工作人员等与CPE调期购销相关的各方主体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 购销术语


“协议交收”是指市场参与者协商一致

第十条“调期服务费”是指特许服务商为购销商提供调

期结算服务收取的费用。

第十一条 “特许服务商”是指经日照大商中心核准,为市场参与者的调期转让、调期交收、协议交收提供服务的法人机构。

第十二条 “现货升贴水报价”是指特许服务商每个购销日公布的现货升贴水报价,购销商可根据该报价,向特许服务商提报调期交收意向价格。

第十三条 “结算价”是日照大商中心根据购销结果和中心有关规定对市场参与者订的、订货盈亏、交收货款和其他有关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基准价格。

第十四条“电子仓单”是指在日照大商中心电子购销系统中,市场参与者用于交收等相关业务的电子存货凭证,按照方式不同,可分为仓库电子仓单和厂库电子仓单。

         


第三章 购销资格


第十五条 市场参与主体签署入市协议,办理开通手续、获得购销账户后,方可通过购销系统参与CPE调期购销。有关市场参与主体的购销资格终止、账户注销等,应遵守大商中心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六条 CPE调期购销存在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为保护市场参与主体利益,购销商必须符合《日照大宗商品购销中心市场参与主体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要求,具备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

第十七条 CPE调期购销实行实物交收,参与CPE商品交收的购销商,应具备开具、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

第四章 电子合同主要条款


第十八条 氯化聚乙烯(CPE)调期购销中,购销商品标的为通用型氯化聚乙烯(代码M-CPE135A),电子合同主要条款如下表:



第五章 购销


氯化聚乙烯(CPE)调期购销的购销时间

第二十二条 购销商订立和转让电子合同时,需向日照大商中心支付购销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以日照大商中心公告为准。日照大商中心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购销服务费收取标准进行调整。

第六章 结算


第二十三条 购销商订立合同需支付订的。订的收取比例由日照大商中心制定并可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具体实施标准以大商中心公告为准。

第二十四条 调期转让时,系统自动扣减调期服务费。每日结算后,日照大商中心公布下一购销日调期服务费收取标准,购销商可通过购销系统查询。

第二十五条 购销商注册的电子仓单可按一定比例折抵订的。

第二十六条 盈亏计算公式(不含购销服务费)

转让盈亏=∑[(卖出转让价-买入订立价)*卖出转让量]+∑[(卖出订立价-买入转让价)*买入转让量]

调期转让盈亏=∑[(调期卖出转让价-买入订立价-调期服务费)*调期卖出转让量]+ ∑[(卖出订立价-调期买入转让价-调期服务费)*调期买入转让量]

订货盈亏=∑[(结算价-买入订立价)*买入持有量]+ ∑[(卖出订立价-结算价)*卖出持有量]

第二十七条 购销商如对结算数据有异议,须在下一购销日开市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确认日照大商中心的结算结果。

第七章 交收


第二十八条 购销商申请交收,买方需缴纳足额货款,卖方需注册足额电子仓单。

第二十九条 到期交收。市场参与者合同到期后根据电子合同约定,办理标的商品所有权转移、货款划拨手续。

到期交收实行交收预申报制度。在到期日二十日(自然日,遇法定节假日提前)之前,购销商向日照大商中心进行交收预申报,确定到期交收方向和交收数量。

CPE调期购销中用于交收的货物均存放在CPE指定交收库内

第三十四条 交收标准要求

(一)交收质量标准:符合《氯化聚乙烯(HG/T 2704-2010)》标准规定的PE-C135型CPE。

(二)距生产日期超过9个月的CPE,不得生成注册电子仓单;距生产日期超过12个月的CPE,不得用于实物交收。

(三)包装出现破包、潮包、雨淋、结块、污染及包装不合格等情况的,不得用于生成注册电子仓单。

(四)每一注册电子仓单的CPE数量为100Kg或100Kg的整数倍。

(五)每一注册电子仓单的CPE,必须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指定交收品牌、同一牌号的商品组成。

第三十五条 购销商申请在交收仓库注册电子仓单的,应当向交收仓库提交本批CPE生产厂家出具的符合交收标准的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品质量证明书须载有生产厂家、生产日期、适用的质量标准和该批产品的质量检验结果等信息。

第三十六条 购销商申请交收的,卖方需提前3个工作日,将符合交收标准的CPE实物放入日照大商中心指定的交收仓(厂)库,注册成相应数量的电子仓单;买方在申请当天,在账户内存入足额的货款。

第三十七条 货款结算。日照大商中心按照交收结算价划转80%货款至卖方账户;同时,将电子仓单划至买方账户。

第三十八条  发票开具。卖方应在货款划拨后7个工作日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日照大商中心在买方确认收票后,划拨卖方剩余货款。

买卖双方另有约定的,经日照大商中心核准后,按双方约定执行。

第八章 风险控制


第三十九条 CPE调期购销实行购销商订货限额制度,单一购销商的订货额度上限以及交收额度上限由日照大商中心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以日照大商中心公告为准。

第四十条 CPE调期购销实行“单笔更大订货量”制度,每笔指令更大订货量为100吨。

第四十一条 CPE调期购销实行单边更大波幅制度,每日单边更大波幅不超过上一购销日该商品结算价的4%。日照大商中心可根据市场风险情况双向或单向调整单边更大波幅,或者采取其它必要的措施,以稳定市场、维护购销秩序。

第四十二条 日照大商中心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订的比例,订的实际调整比例以日照大商中心公告为准。

第四十三条 CPE调期购销实行强行转让制度。购销商未在规定时间内追加订的,或订货量超过限额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说明或调整订货数量的,日照大商中心有权对购销商的订货合同中超过限额部分做强行转让处理。

第四十四条 日照大商中心实行一致行动人制度。市场参与者实际控制多个购销账户,日照大商中心对其持有的合同及调期购销量、调期交收量等进行合并计算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 为防范和控制市场及市场参与者的资的风险,日照大商中心可调整已签订和(或)新订电子合同的订的标准;可根据某一商品或某一购销席位的异常购销情况,单个或集体对市场参与者提高电子合同的订的标准。

第四十六条 为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日照大商中心有权实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根据实际情况,对已签订的电子合同采取限时限量自行转让、强制转让或指定价格强制解除、全部合同提前交收、停止或暂停商品的购销等非常措施,以确保电子购销的平稳运行和顺利发展。

第九章 违约行为及处理


第四十七条 购销商应对其通过日照大商中心签署的电子合同承担全面履行、诚信履行的义务。

第四十八条 违约是指购销商违反电子购销合同或日照大商中心购销办法的约定,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购销商违约情形的认定及处理方式根据大商中心购销办法和买卖双方签署的电子合同执行。

第四十九条 对违约或违反日照大商中心有关规定的购销商,日照大商中心有权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警告、罚款、暂停购销、限制购销权限、冻结电子仓单、注销购销商账户以及日照大商中心认可的其他措施;涉及合同对手方的,日照大商中心有权没收其订的,保障合同对手方权益。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日照大商中心可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

第五十条 购销商在购销及交收过程中所产生的纠纷,由日照大商中心按照双方签署的电子合同及日照大商中心购销规则进行协调。

日照大商中心对违约情形的认定及对纠纷的协调,是出于化解购销纠纷、维护购销秩序的目的,并不意味着排除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及其他 有权机关对事实的认定;购销商对日照大商中心的协调有异议时,发生纠纷的购销商双方可按合同约定直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章 信息发布和管理


第五十一条 日照大商中心通过官方网站www.rzbot.com 或购销系统,公布中心文件、公告、当日购销的价格行情及其它统计资料和行情信息。

第五十二条 日照大商中心发布的信息包括:商品名称、商品代码、更新价、单边更大波幅、更高价、更低价、结算价、成交量、订货量,以及生产厂商或品牌、指定交收仓库、指定交收厂库、指定结算机构等需要公布的信息。

第五十三条 日照大商中心根据不同内容按实时、每日、每周、每月,定期或不定期发布信息。中心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每类信息的发布周期进行调整。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日照大宗商品购销中心有限公司。日照大商中心有权根据市场参与者的需求和实际情况,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所涉及的各方主体,除遵守本规则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日照大商中心制定的其他管理办法及其与大商中心所签订的相关协议。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