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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法规

日照大宗购销交收法规:“第二章”

发布日期:2018-04-07 09:06:19点击次 内容来源:https://www.rzdazsp.com

第二章 新疆灰枣电子仓单注册


第六条 电子仓单分为仓库电子仓单和厂库电子仓单。


第七条 新疆灰枣电子仓单的信息应至少包含:新疆灰枣的客户名称、商品类别、质量指标、交收仓(厂)库和存货位置、收获季、数量等大商中心要求的信息。


第八条 电子仓单注册流程


仓库电子仓单的注册流程。客户将符合交收质量标准的货物存入指定交收仓库或其他指定存货地并提交注册申请,指定监管服务商或指定交收仓库进行抽样并委托其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符合交收质量标准的确认审核,由大商中心注册仓库电子仓单。


厂库电子仓单的注册流程。客户向大商中心指定交收厂库购买符合大商中心交收要求的新疆灰枣后,由指定交收厂库向大商中心直接提交电子仓单注册申请,并按大商中心要求提交足额履约保证,大商中心在确认收到后注册厂库电子仓单。


第九条 指定交收仓(厂)库或指定监管服务商,对电子仓单的对应注册货物进行妥善管理。在电子仓单存续期间,未经大商中心书面通知,指定监管服务商或指定交收仓(厂)库不得办理电子仓单项下货物的货权转移、出库、倒垛等相关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