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日照大宗商品购销中心(以下简称“日照大商中心”)铁矿石调期购销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电子仓单交收行为,根据《日照大宗商品购销中心铁矿石调期购销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五条 日照大商中心铁矿石调期购销的交收业务按本细则进行,日照大商中心、客户、指定交收仓(厂)库、指定监管服务商、指定质量检验机构等交收业务参与方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铁矿石电子仓单注册
第六条 电子仓单分为仓库电子仓单和厂库电子仓单。客户只允许注册仓库电子仓单,指定交收厂库在缴纳足额的履约保证后,可以注册厂库电子仓单。
仓库电子仓单注册的申请日距CIQ检验报告有效截止日不得少于90日(自然日)。仓库电子仓单的更后有效日期为CIQ检验报告有效截止日。
厂库电子仓单的有效期限为自生成之日起一年。
第十条 经日照大商中心批准可以采用外检报告注册电子仓单的,在取得CIQ检验报告后,应变更仓单信息或者重新注册电子仓单。
第十一条 指定交收仓库或指定监管服务商,对电子仓单的对应注册货物进行妥善管理。在电子仓单存续期间,未经日照大商中心书面通知,指定监管服务商或指定交收仓库不得办理电子仓单项下货物的货权转移、出库、倒垛等相关业务。
第三章 调期交收
第十二条 交收申请。在购销时间内,客户可根据特许服务商公布的现货升贴水报价,提交意向调期交收申请,将未到期的合同进行提前履约。
申请交收时,买方账户可用资金应不低于交收货款总额的110%,卖方账户应有足量的电子仓单。
第十三条 调期交收。特许服务商根据客户报价,结合交收能力选择交收对手。在接受买方客户的调期交收申请前应有足量的电子仓单,在接收卖方客户的调期交收申请前补足110%的货款。
双方达成一致后,日照大商中心释放卖方订金,买方订金转为交收货款。
第十四条 货款划转。日照大商中心在闭市后,根据电子合同向卖方划拨80%货款,并将电子仓单划至买方账户。
第十五条 发票开具。卖方应在收到80%货款之后的7个工作日内,开具合同金额9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买方确认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日照大商中心释放卖方剩余20%货款并冻结5%的货款。
第四章 到期交收
第十六条 到期交收申报。客户在到期日之前进行到期交收预申报,预申报到期交收的方向和数量;在到期日当日上午9:00-11:30进行到期交收申报。
第十九条 货款划转。日照大商中心在闭市后,根据交收合同向卖方划拨80%货款,并将电子仓单划至买方账户。
第二十条 发票开具。卖方应在收到80%货款之后的7个工作日内,开具合同金额9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买方确认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日照大商中心释放卖方剩余20%货款并冻结5%的货款。
第五章 协议交收
第二十一条 持有电子合同的客户可在电子合同到期日第10日(自然日,遇法定节假日提前)之前向日照大商中心提交协议交收意向,交收申请中应包含货物名称、船名、数量、货物状态,交收地点等信息,申请有效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特许服务商或客户可于有效期内进行响应,双方应协商并达成线下购销合同。
第二十三条 买卖双方共同提交协议交收申请,并向日照大商中心提交下述材料:
(1)铁矿石购销合同;
(2)现货证明材料或提单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 日照大商中心按照双方协议价格了结各自持有的电子合同。
第二十五条 货物交收和货款支付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确定,日照大商中心对此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六条 买卖双方应在交收完成后向日照大商中心提交货物交付和货款划转证明。日照大商中心有权对购销双方的交收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第六章 出库
第二十七条 客户可通过客户端注销电子仓单并提交出库申请。超过电子仓单有效期未注销出库的,日照大商中心对电子仓单进行强制注销,日照大商中心对强制注销的电子仓单的货物数量和质量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八条 铁矿石电子仓单登记的堆存费自缴纳之日起,电子仓单持有人承担持有期间的堆存费。
第二十九条 出库申请经日照大商中心审核通过后,系统生成提货密钥,并向买方客户出具《提货通知单》。同时,日照大商中心向指定监管服务商或指定交收仓(厂)库发送书面通知。
第三十条 指定监管服务商或指定交收仓(厂)库验证提货密钥、提货通知及提货人身份无误后,安排出库作业。
第三十一条 买方客户应在取得《提货通知单》后3个工作日内开始提货,并且应在提货前1个工作日与指定监管服务商或指定交收仓(厂)库联系出库事宜。因买方客户逾期提货造成的所有损失或费用,由买方客户自行承担。
自买方客户在规定时限内开始提货时始,买方客户应在合理期限内完成提货事宜。未在合理期间内完成提货的,逾期部分的货物损失及产生的其他费用由买方客户自行承担。
第三十二条 指定交收厂库应按期足量交付符合交收质量标准的货物,并且向买方客户提供对应的CIQ质检报告原件,作为双方升贴水结算依据。日照大商中心不对厂库电子仓单进行升贴水结算。
第三十三条 货物出库时检重以地磅或双方认可的其他记重方式为准,允许5‰的出库数量溢短,溢短部分由双方自行结算。
第三十四条 出库作业完成后, 买卖双方按照实际出库结果自行进行尾款结算。买方客户应在结算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日照大商中心递交《交收确认通知书》。卖方应于《交收确认通知书》递交之日后7个工作日内开具剩余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确认收票后,日照大商中心释放尾款。
第七章 质量异议
第三十五条 买方客户对货物质量有异议的,应与卖方客户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在交收起始日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日照大商中心提出质量异议。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质量异议的,视为买方客户认可货物质量。
第三十六条 异议质检的具体操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日照大商中心委托指定的质检机构对异议的质量指标进行检验,检验及相关费用由买方支付。
(二)质检机构应在出库或倒垛、开垛过程中进行流动取样,并按照买方的异议项目进行检验。抽样样品留存两个月。
(三)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完成铁矿石质量检验后,应当出具检验报告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并将正本提交日照大商中心,向买卖双方分别提交副本一份。
(四)质检指标结果符合交收标准的,双方以原检验报告作为结算依据;质检指标结果不符合交收标准的,检验费用由卖方承担,双方以新的质检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第八章 违约处理
第三十七条 铁矿石交收违约是指在规定期限内,买方未能如数支付货款,卖方未足量交付符合交收质量标准的电子仓单或未足量交付符合交收质量标准的铁矿石现货。
第三十八条 买方构成交收违约的,日照大商中心处以买方按交收结算价计算的违约部分电子合同价值20%的惩罚性违约金,并支付给卖方,同时释放卖方的交收订金,电子合同终止。
买方交收违约电子合同数量计算公式如下:
买方交收违约电子合同数量=[应交货款(元)-已交货款(元)]÷交收结算价(元/湿吨)×(1-20%)÷电子合同报价单位。
第三十九条 卖方构成交收违约的,日照大商中心处以卖方按交收结算价计算的违约部分电子合同价值20%的惩罚性违约金,并支付给买方,同时释放买方的货款,电子合同终止。
卖方交收不足部分电子合同数量=[应交的商品重量(湿吨)-已交的重量(湿吨)]÷电子合同报价单位。
第四十条 若买卖双方违约,日照大商中心分别收取违约双方按交收结算价计算的违约部分电子合同价值20%的惩罚性违约金。
第四十一条 若卖方未在规定时间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自应交而未交增值税专用发票次日起,日照大商中心向卖方按货款金额每日0.5‰的比例收取滞纳金,补偿给买方;超过30个自然日,卖方仍未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视作不交增值税专用发票,日照大商中心按 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增值税税额收取补偿金,与滞纳金一并补偿给买方。买卖双方另有约定的,由双方协商处理。上述款项从卖方在日照大商中心预留的交收货款金额中扣除,剩余货款属于卖方。
第九章 交收费用及其他
第四十二条 指定交收仓库、指定交收厂库和指定监管服务商名录,通过日照大商中心官网进行公告。
第四十三条 交收双方客户应向日照大商中心缴纳交收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以日照大商中心公告为准。
第四十四条 电子仓单管理费在申请注册时一次性收取。具体收费标准以日照大商中心公告为准。
第四十五条 因质量异议检验发生的开垛、倒垛费用按照行业收费标准执行。检验费用按照行业标准或指定质检机构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六条 日照大商中心可根据 政策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以上各项费用的收费标准,并通过官网进行公布。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日照大宗商品购销中心的调期购销规则和 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日照大宗商品购销中心。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