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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法规

日照大宗购销法规:“第三章”

发布日期:2018-04-07 09:07:24点击次 内容来源:https://www.rzdazsp.com

第三章 调期交收


第十条 交收申请。在购销时间内,客户可根据特许服务商公布的现货升贴水报价,提交意向调期交收申请,将未到期的合同进行提前履约。


申请交收时,买方账户可用资的应不低于交收货款总额的110%,卖方账户应有足量的电子仓单。


第十一条 调期交收。特许服务商根据客户报价,结合交收能力选择交收对手。在接受买方客户的调期交收申请前应有足量的电子仓单,在接收卖方客户的调期交收申请前补足110%的货款。


双方达成一致后,大商中心释放卖方订的,买方订的转为交收货款。


第十二条 货款划转。大商中心在闭市后,根据电子合同向卖方划拨80%货款,并将电子仓单划至买方账户。


商城消费客户参与调期买方交收时,包装费用、物流配送费用和其他费用与货款一并收取,具体费用标准在官网公布。大商中心在闭市后,根据电子合同向卖方划拨80%货款,并将电子仓单划至商城消费客户账户。商城消费客户在确认收到货物后,大商中心释放卖方剩余20%货款。


第十三条 发票开具。卖方应在收到80%货款之后的7个工作日内,开具合同的额10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买方确认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大商中心释放卖方剩余20%货款。如买方在货款划转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未确认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提出异议的,大商中心视为买方已确认收票,并释放卖方剩余20%货款。


买卖双方另有约定的,经日照大商中心核准后,按双方约定执行。